公诉机关:南锣鼓巷四九城东城区军管会联合调查组、四九城公安局分局
被告人:易中海,男,49 岁,原 95 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轧钢厂高级钳工(技术骨干,有轧钢厂任职档案佐证);
刘海忠,男,45 岁,原 95 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轧钢厂高级锻工(技术骨干,有轧钢厂任职档案佐证);
闫埠贵,男,45 岁,原 95 号四合院基层联络员,红星小学在职教师;
贾张氏,女,41 岁,95 号四合院居民(红星轧钢厂职工家属);
其他参与人员:王菊花、李小妹等 38 人(均为轧钢厂职工或家属)。
被害人:
何雨柱,男,16 岁,红星轧钢厂厨师,二等功获得者、拥军家属;
何雨水,女,7 岁,十一小学学生。
一、案件事实认定
经审理查明:
渎职与政策滥用:1951 年 X 月至案发,易中海、刘海忠、闫埠贵利用联络员身份,以 “成分审查” 为名错误解读政策,在院内搞 “一言堂”(85% 居民为轧钢厂职工及家属,有居住证明佐证)。易、刘凭技术权威强化影响力,闫埠贵未尽教师宣讲职责,易中海庭审拒不认罪,但证据链完整。
煽动与企图侵权:何雨柱获轧钢厂奖肉后,贾张氏公然提议 “分肉” 并煽动群众(15 名证人佐证);易中海以暗示性言语纵容(有刘海忠、闫埠贵供述及员工证言佐证)。同年 X 月 X 日,明知道何雨柱家是有功之人,门口挂着政府颁发的荣誉牌匾。贾张氏还是伙同 38 人聚集何家门前叫嚣,因军管会制止未闯入,但致何雨水受惊吓(有出警记录佐证)。
被害人特殊性:何雨柱系军粮研发有功人员,持二等功勋章,权益受《共同纲领》特殊保护(有证书及多部门证明佐证)。
二、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
本院依据《共同纲领》第三十九条、1950 年《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》、1951 年《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》及 “三反” 精神,结合犯罪预备未既遂情形,判决如下:
(一)易中海
罪名:滥用职权罪、煽动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,主犯)
理由:双重身份破坏基层治理,煽动冲击有功人员住宅,拒不认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