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

结果:① 开除联络员职务,解除轧钢厂返聘,收回技能证书;②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(轧钢厂劳改,从事设备维护与精密加工,联合监管);③ 每月提交思想与技术报告,强制在四合院及厂内宣读判决书;④ 书面赔礼道歉(须审核)。

(二)刘海忠

罪名:参与滥用职权罪、纵容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)

理由:参与 “一言堂”,未尽劝阻义务,系附和型共犯,如实供述

结果:① 撤销联络员资格;② 行政拘留十二日,罚款旧人民币 200 万元(折小米二十斤);③ 厂内记大过,暂停高级锻工待遇六个月,大会公开检讨;④ 期满重审技能与品行。

(三)闫埠贵

罪名:监管失职罪

理由:未尽政策宣讲与劝阻义务,损害教师公信力,如实陈述

结果:① 批评教育,书面检讨(校职工大会宣读);② 取消先进评选,扣半年绩效(折小米四十斤);③ 暂停班主任一个月,参与拥军劳动一个月;④ 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四)贾张氏

罪名:企图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,积极实施者)

理由:发起煽动聚集,致未成年人受惊吓,当庭认罪

结果:① 行政拘留七日,罚款旧人民币 100 万元(折小米十斤);② 街道及厂属院公开检讨。

(五)其他参与人员

理由:被煽动参与,主观恶性小,如实陈述

结果:① 轧钢厂工会组织集体检讨,每人交悔过书;② 工余修缮四合院三日;③ 派出所训诫登记;④ 扣半月奖金充拥军基金。

三、附带民事赔偿

责任划分:易中海 40%、贾张氏 30%、刘海忠 20%、闫埠贵 1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