赔偿标准(参照 1951 年北京物价及拥军标准):
易中海:80 万元(面粉二十斤、鸡蛋三斤);
贾张氏:60 万元(面粉十五斤、红糖二斤);
刘海忠:40 万元(大米十斤、食用油一斤);
闫埠贵:20 万元(小米五斤、红枣一斤)。
履行方式:十日内一次性支付(厂 / 校财务协助),逾期强制划扣;何雨柱代收,专项用于何雨水生活保障。
四、其他处理决定
四合院自治小组配合军管会、厂校宣讲政策,闫埠贵协助;
剩余罚款及赔偿款用于拥军宣传;
没收工具移交轧钢厂作公益用途;
建立易中海改造档案,季度报送情况(与减刑挂钩)。
五、上诉权利
不服本判决,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四九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审判长:XXX
审判员:XXX
人民陪审员:XXX
1951 年 X 月 X 日
(人民法院公章)